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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一“鸡头”在巷口招揽生意被抓,多名失足妇女和嫖客落网
2020-07-10 22:06
侬个潮汕胶已人,做你大力个猛猛点落去  

深夜

大街上一如往常熙熙攘攘、热闹非凡

然而

警 方 布 控 的一张抓捕法网 

正悄然笼罩在

锦江路一条狭窄巷口的出租楼


凌晨

站在巷口招揽生意同时把风瞭望的“鸡头本”

还在等待、寻觅上门的顾客


此时

伪装成逛街市民的侦查民警

箭步上前,迅速控制住这个“鸡头本”...


点击视频观看


2020年7月4日,陆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打击黄赌斗殴专业队联合特警大队、合成作战中心、北门派出所采取行动,在碣石镇锦江路一出租楼成功捣毁一卖淫窝点,为“飓风2020”专项行动再添战果。


现场抓获组织卖淫违法人员刘某健(男,52岁,陆丰碣石人)及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的2男8女,共11人。






经审讯,该卖淫窝点经营者通过利用聊天软件上传失足妇女相片,吸引嫖客上门嫖娼从中获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陆警

说案

普    法    直    通    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陆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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