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市公安、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等三个部门开展第一次联合统一行动。整治行动由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陈声亮带队,分别来到潮枫路、新洋路、春荣路口等地点,针对强化严管路、泥头车、摩托车整治,强化交通秩序管理做出指示部署,努力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得到改观,逐步扭转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混乱的局面。
近期潮州市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用3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交通秩序安全宣传教育,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市城区道路交通突出问题,营造平安、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专项行动方案,结合交通管理实际,潮州市公安局发布以下通告:
潮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市区
设立严管路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市区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进一步提升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水平,针对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市区设立严管路。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确定韩江大桥(东交叉口至太平路口,长1.5公里)、枫春路(枫溪广场至体育馆路口,长1.6公里)、潮枫路(枫溪广场至汇侨路口,长1.4公里)、潮州大道(大润发路口至白玉兰路口,长0.5公里)和新洋路(体育馆路口至汇侨路口,长1.41公里)五条主干道为严管路段。具体范围以设置的交通标志为准。
二、严禁一切车辆在严管路段车道内停放。每天禁停时间从7时至22时(韩江大桥全天候禁停)。
三、在潮枫路、枫春路、潮州大道三条严管路选择有条件路段用物理隔离形式设立二轮摩托车专用行驶车道。
四、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对严管路段的管理,严查严处违规停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潮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潮州市区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无牌无证及报废二轮摩托车违法上路行驶问题,着力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针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决定对原潮州市区二轮摩托车限牌注册登记作相应调整,特通告如下:
一、潮州市区在用二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期限的,须到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凭注销证明到潮州市车管所申请重新取得注册指标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二、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前,市区被盗抢二轮摩托车车主可以凭报案回执到潮州市车管所申请重新取得注册指标办理注册登记。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的被盗抢二轮摩托车,要凭报案回执及受案机关出具的详细证明(写明车型、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到潮州市车管所申请重新取得注册指标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三、对于市区临时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允许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止后向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凭注销证明于2016年1月起到潮州市车管所申请取得二轮摩托车注册指标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四、对未在市区办理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的居民,可以凭摩托车驾驶证、身份证直接到潮州市车管所办理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对在我市工作居住的外省、市人员(需在本市居住时间满1年)申请办理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须提供二轮摩托车驾驶证、身份证、居住证和单位工作证明。
潮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运载沙、石、土、混凝土车辆通行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加强运载沙、石、土、混凝土车辆管理,维护市区良好交通秩序,创造良好市容环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对运载沙、石、土、混凝土车辆通行市城区实施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运载沙、石、土、混凝土车辆进入市城区行驶。必须按照以下指定线路、时间通行:
1、通行线路:金山大桥—春荣路—银槐北路—外环北路—潮州大道—潮枫路—枫溪广场。
2、允许通行时间:每天除7时30分至9时、11时至12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之外的其它时段。
二、所有运载沙、石、土、混凝土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载物,保持车容整洁,严禁超载超限。装载不准高于栏板并采取遮盖措施,不得飘洒遗漏。
三、所有车辆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有违反规定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整改,没有落实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驶。违者,公安交警部门将从严处理。
四、运载沙、石、土、混凝土车辆确需通行市区禁行路段的,必须向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申请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潮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运载危险物品车辆通行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加强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对运载危险物品车辆通行本市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进入市区行驶,必须按照以下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1、通行路线:
金山大桥—春荣路—银槐北路—外环北路—潮州大道—潮枫路—枫溪广场。(上述路线以外的市区路段禁止运载危险物品车辆通行。)
2、允许通行时间:每天除7时30分至9时、11时至12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之外的其它时段。
二、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必须依法取得运输资格,并悬挂、安装、喷涂或张贴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标识,驾驶人和押运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运载危险物品车辆严禁超限超载超速行驶,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运载的危险物品燃烧、爆炸、辐射、泄漏。
三、运载危险物品车辆确需通行市区禁行路段的,必须向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申请通行证,经审批同意后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行车时间、路线行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中所指的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